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7-22 08:16:1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太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新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赵新民在诉状中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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