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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7-21 16:51:5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素勤(芹):

    本院受理原告姬俊轻(卿)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 襄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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