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魏全业(系襄城县汾陈乡台官李村居民):
本院受理王义端诉你及魏鹏非、襄城县宏达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2万元。自2015年5月13日以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王洛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