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甄洪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强诉你及安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保全裁定书。原告李小强的诉讼请求:甄洪生偿还借款800000元,安爱敏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为:将安爱敏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81号院7号2单元23层2302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201157020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产权仍由被告安爱敏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被查封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15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