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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7-20 12:27:3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孙成军诉杨晓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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