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现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书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已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书臣借款共计人民币618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99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间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