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君萍、刘大山:
本院受理原告宋大英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宋大英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依法撤销二被告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2、本案诉讼费、房屋价格评估费、律师代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