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殷永海:
本院受理原告闫浩辉诉殷永海、张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闫浩辉在诉状中请求:殷永海偿还借款220000元并支付利息,张纳平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