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涛、田号兵:
本院受理原告贾卫奇诉被告潘涛、田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襄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卫奇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5年11月25日止),被告田号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贾卫奇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潘涛、田号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城关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