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苏令:
本院受理原告关勇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予原告关勇奇与被告刘苏令离婚。驳回原告关勇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关勇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