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跃(胡洋):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营诉你与陈喜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李占营的诉讼请求是:1.被告偿还原告电路工程款54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5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