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绍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亚诉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襄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胡绍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俊亚货款430000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杨俊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60元、保全费3170元共计12130元,由原告杨俊亚负担2030元,被告胡绍伟负担10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