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与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罗木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和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被告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支付货款1998861.79元,承担违约金719592元;2、被告罗木森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