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晁阳、王剑、赵惠琴: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晁阳、马丽萍、刘新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芦绍娜、晁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64108.8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约定利率加罚50%计算到还款之日止。被告马丽萍、刘新朝、王剑、赵慧琴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240元,由被告卢绍娜、晁阳、马丽萍、刘新朝、王剑、赵慧琴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 0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