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9 16:56:28
贾宝磊、闫川:
本院受理原告张克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张克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原告张克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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