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7日上午,襄城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10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案金额35500元,这10起案件被告系同一人。
被告黄某某与10名原告均为襄城县人,其中几名原告与被告系乡邻,彼此熟识。被告黄某某雇佣10名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打工,由于工程发包方拖欠被告黄某某工程款,造成被告支付困难。10名原告多次向被告黄某某讨要工资未果,不得已将其告上法庭。经承办法官民一庭庭长丁慧丽调查并询问原被告双方,了解到被告并非故意拖欠工资,并且正在筹措资金尽快清偿,只是需要一些时间;10名原告碍于同乡情面也不想对簿公堂,只是马上到麦忙时节,各家都急需用钱,不得已而为之。经过对案件研判,丁慧丽庭长认为该案调解为宜,在征询原被告意见后,法庭对10起案件合并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针对支付工资时限争议较大,被告请求以3个月为限,而原告要求立即结清以备麦忙时节急用。围绕争议焦点,承办法官考虑到立即让被告付清工资确有困难,且离麦忙时节还有一段时间,分别对双方耐心做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约定以2015年6月20日为限,兼顾了双方利益。法官当场针对10起案件分别制作民事调解书,加盖襄城县法院印章,并当场送达,双方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