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修订以来施行已有十年,其实施贯彻情况如何?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出了哪些举措?有的网友认为信访就是“群众跑来跑去、领导批来批去、部门转来转去、最后还是哪里来哪里去”,怎样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给予规范?5月13日,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新华访谈》联合专访,介绍《信访条例》修订实施十年来的主要成效和当前面临的形势。他表示,长期以来,有的上访人可能对信访工作程序不了解,有的上访人“清官情结”和“信上不信下”的意识较强,认为找到哪一级,哪一级就要直接办,甚至希望信访部门直接解决,这样是不行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否则就是乱作为。
记者:访谈进行中有不少网友提出了问题。这里我们选取一位网友的留言,他说:信访就是群众跑来跑去、领导批来批去、信访部门转来转去,问题最后还是哪里来哪里去。请问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张恩玺:这个问题的实质有两点:一个是怎么看“问题最后还是哪里来哪里去”?一个是怎么看群众的诉求没有得到解决?
先说第一个问题,《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工作的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这是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在工作中,信访事项该由哪一级哪个部门管理,信访部门就会将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处理的相关地方和部门,该谁办的事就转给谁,同时还要跟踪督办,绝不是简单的转来转去,这是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的。
长期以来,有的上访人可能对信访工作程序不了解,有的上访人“清官情结”和“信上不信下”的意识较强,认为找到哪一级,哪一级就要直接办,甚至希望信访部门直接解决,这样是不行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否则就是乱作为。
为了减少群众的来回奔波之苦,我们要求接访一线的干部一定要做好对上访人员的法律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引导他们更多地采取写信、网上投诉等方式反映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来看:如果群众反映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还迟迟得不到解决,那么就是工作上的问题了,既可能有职能部门责任不到位的问题,也可能有信访部门工作程序的规范问题,这是需要纠正的。
当然,也有些问题,或者由于历史较长、原因复杂、责任主体消失,比如,有的单位或企业已经撤销了或早已倒闭;或者因为政策的变化、政策的不衔接等等原因,造成一时难以解决,这些情况还有不少,解决起来就需要有一个深入调查、反复协调、不断推动解决的过程。
如果群众反映的诉求不合理,那无疑是不能解决的。但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在坚守法律政策底线的同时,积极主动、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工作,理顺情绪、讲明政策,争取群众理解,决不能因工作简单、态度生冷硬激化矛盾。
记者:您刚才提到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核心,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推行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是对《信访条例》规定的重申和细化。可是我们了解到,有不少人担心,推行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后,如果群众反映的问题,上面不受理、下面也不解决,会不会堵塞群众信访渠道?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
张恩玺:您提出的这个问题很关键,这既是一些人担心的,也是我们要特别注意避免或纠正的。实行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第一,进一步压实了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失职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有助于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
第二,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明确了一条步骤清晰的路径,有助于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减少群众的信访成本和奔波劳累之苦。
关于信访事项的受理问题,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我们已经在媒体上发布过了,就不细说了。
实际上,实现公民信访权利的途径很多,不采用走访形式,问题一样能得到依法妥善处理。比如,还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多种反映问题的形式。
当然,如果出现该受理不受理、使群众夹在中间,无处可访、无处可诉的情况,我们会加强督查,及时向有关地方或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