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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与案件的繁简

  发布时间:2012-10-23 15:43:44


各基层法院均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之势,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分析了审判流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审判流程管理完善的方向。同时对建立模块化审判管理制度进行了设定,并指出要正确处理繁简分流中的几个关系。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整合审判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尽快规范和推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就成为做好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当前审判流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肯定,审判流程管理为规范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现行的审判流程管理方式并不完善。随着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少新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简易案件审理程序复杂化。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的要求,对案件实行统一立案、统一送达、统一排期。在运行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与普通程序比,除审判员独任审判外,其他并无大的差别。一些简易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出现了复杂化的问题,无形中导致了简易程序普通审现象的发生。简易程序失去了应有的灵活性,审限延长,降低了办案效率,背离了简易程序所追求的“短、平、快”的立法初衷。

(二)普通程序庭前准备简单化。由于审判流程管理中繁简分流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庭前准备方面,适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重视程度往往同等对待,除必备的送达程序外,庭前准备工作亦无繁简之分。如果不论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均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就会费时费力,增加简易纠纷案件的诉讼成本。因此,不少法院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后,即一步到庭,庭前证据交换等准备程序一直处于虚置状态,甚至庭前证据交换由谁主持、适用案件范围、操作规范、工作目标均无明确规定,致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是较为复杂的案件,由于庭前准备工作过于简单,直接影响了庭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审判质量和效率大打折扣。

(三)案件调解率下降。案件繁简不分,排期开庭与个案工作的需求出现脱节。一案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就得应付下一个案件的开庭,工作中一直处于被动的审判人员难以拿出充分的精力对原有案件及时进行有效的调解。眨眼间审限即到,对案件往往一判了事。案件判决率的上升,制约了传统诉讼调解工作优越性的发挥,影响了办案的整体效果。

(四)重点案件得不到应有的把关。案件繁简分流不清,审判重点不突出,致使审判力量不能做到合理有效的配置。简易案件牵扯了业务素质较高的审判人员过多精力,使他们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重点案件得不到重点审理与把关,办案质量难以得到提高。

二、审判流程管理完善的方向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二者互相联系、又互相矛盾地统一于审判实践中。如何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追求最佳司法效益的首要问题。目前审判流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不表明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已失去应有的使用价值,其原因主要在于流程管理过程中有没有准确地抓住案件审判中矛盾的主要方面。立足于审判实际,因案制宜,尽快落实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简易案件审理应突出审判效率。简易纠纷案件当事人争执不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明确,司法公正问题容易把握。因此,简易纠纷案件审理中,效率问题是审判工作矛盾的主要方面,积极突出司法效率原则,尽可能简化审判程序中那些不必要的环节,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真正目的所在。

(二)复杂案件审理应注重办案质量。复杂案件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错综复杂,正反证据较多,事实认定困难,法律适用难以把握。因此,审判质量问题是办案的重点,是公正与效率矛盾的主要方面。该类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严格的诉讼程序为保障,组织当事人进行全面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在过细的法庭调查基础上依法、公平、公正做出判决,使纠纷案结事了,实现最佳司法效益。

三、建立模块化审判管理制度

(一)案件审判模块的设定。根据案件多少作为参数设立数个相对固定的独任庭,负责简易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复杂疑难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选择业务素质较高,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官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专门审理复杂疑难案件。合议庭受理的案件由独任庭负责庭前准备,独任庭与合议庭实行分立,每一个合议庭与独任庭的配备确定一定比例(如1个合议庭配备4个独任庭),并保持相对固定。

(二)审判工作的运行及审判程序的转换。独任庭对立案庭转办的案件应及时开庭审理或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及时做出判决。对于不能调解结案或不能当庭判决的复杂案件,独任庭应做好证据交换、听证工作(听证程序可参照简易程序),归纳出争议焦点,形成书面报告后,将案件移送合议庭审理。法律规定或案件需要应由合议庭直接审理的案件,由立案庭指定独任庭限期完成庭前准备(包括送达、证据交换等)、提出书面听证报告(包括初步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后直接移交合议庭审理。做到简易程序、听证程序、普通程序相互配合、相互兼容,确保大多数案件依简易程序调解解决,应用普通程序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作出判决,逐步实现调解与判决分离。

(三)建立与繁简案件相适应的模块管理制度。1、对简易案件审理实行粗放型管理。审理简易案件,工作重心在于提高办案效率,应积极发挥调解的功能,如果设置的条条框框越多,一味要求统一送达、统一排期开庭等,审判工作自然陷入被动局面,简易程序就会失去应有的灵活性,因此,审判流程中,对简易案件应实行粗放型管理。所谓粗放型管理,即对审理简易纠纷案件充分放权,以突出办案效率为要点,积极发挥一步到庭、民事调解、巡回办案等工作的灵活性和优越性。在程序和实体审理方面实行独任庭负责制,实行限期结案,避免简易案件审判程序复杂化。具体操作中,可依工作量为参数,每一名独任法官配备一名书记员组成数个相对固定的独任庭,由独任庭自行负责案件的送达、庭前准备工作,依案件的需要安排开庭或调解事宜。对独任庭审理案件或听证工作的管理重点放置于审限监督方面,并纳入统一考核。2、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实行集约化管理。合议庭审理的多为复杂疑难案件,案件判决率相对较高,应着重抓好办案质量问题,审判流程方面应实行集约化管理。所谓集约化管理,即在案件的庭前准备(包括送达、听证)、转办、排期、开庭、宣判等方面建立完备的流程化服务,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逐段把关,以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实行集约化管理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进一步完善庭前准备工作,特别是证据交换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效果,应重点把关,杜绝复杂案件庭前准备程序简单化。二是积极突出诉讼程序观念,坚持公正、公开、公平、高效原则,以提高办案质量为要点,积极贯彻限期举证和当庭质证、认证制度,以严格的诉讼程序确保法律准确适用。三是充分发挥合议庭作用,认真对待每一份证据效力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使每一份裁决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社会的正义。

四、繁简分流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独任庭与合议庭的关系。独任庭辅助合议庭工作,并对简易纠纷及时做出处理,确保简易案件及时审结。合议庭有权指导独任庭工作,并对独任庭前期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在审理中予以纠正。两者应做到互相配合,分工负责,互相制约。

(二)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关系。立案庭转办的案件独任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议60日)审结,对疑难案件及时做好庭前准备并移交合议庭排期开庭。立案庭应及时对流程中的案件审限进行督查,做好宏观调控。

(三)庭长与审判组织的关系。庭长负责独任庭与合议庭工作程序中的工作协调,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全面监管。独任庭与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依职权在实体方面对案件做出调解或依法判决。庭长应积极参与复杂案件的审理,依法对案件质量进行把关。

责任编辑:杨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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