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 发布时间:2009-05-18 10:00:59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就笔者所在的麦岭法庭,近两年来离婚案件占总受案的70%左右,周边其它基层法庭的情况也大抵如此。该类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法律关系较多,案件妥善解决与否,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离婚案件的调解包含了调解时间、调解方式、调解条件、调解方法等诸多内容,作为一名基层法庭工作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做粗浅的探讨。 一、离婚案件调解的总原则 1、以诚待人,赢得信任。这是法官进行调解的基础。一是热心。在接待当事人时,热情大方,礼貌待人,体现亲民、便民、利民的宗旨。二是诚心。以诚待人,多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使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真的关心自己。三是公心。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益、人格一律平等,以理服人。四是耐心。离婚案件作为“家务事”,牵涉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官必须要养成“听得进、忍得住、拖得起”的好性子。五是信心。要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做好调解工作。 2、调解应自愿、合法。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需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的原则,紧紧把握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找准情、理、法的融合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 二、离婚案件应掌握的调解方法 近年来,麦岭法庭不断加大离婚案件调解力度,积极构建调解长效机制,优化调解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2006年麦岭法庭共受理离婚案件161件,调解结案126件,其中调解和好88件,调解离婚38件。今年元至八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120件,调解结案98件,其中调解和好70件,调解离婚28件。 (一)调解和好的方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审理,调和是必经的程序。而且调解和好,不管对当事人及子女、亲人或者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在调和过程中,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6种方法,该 6种方法往往并不孤立使用,而是视案件具体情况综合使用。 1、温情感化法。人的言行受其感情影响是很大的,许多夫妻在矛盾产生、激化后,往往总是忘记了双方感情好的过去,而一旦经旁人提醒,他就会重新、客观地评价自己的爱人。因此法官要了解他们的感情基础,生活中的闪光点以及双方在性格上、为人上、事业上的优点,提醒当事人多看对方优点,促使当事人发现对方的闪光点,理解并原谅对方的过激言行。这样一来,只要双方矛盾不是根本性的,完全有可能和好。另外,要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充分挥子女在当事人婚姻关系上的纽带作用,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如在审理李某诉王某离婚案中,双方感情原来一直不错,后王某因盗窃入狱,李某对王某不离不弃。王某刑满释放后,因自卑心理较重,脾气变得暴躁,经常对李某无端发火,李某为此起诉离婚。在处理该案时,笔者即对李某采取温情感化,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据笔者所在法庭统计,今年前八月约有20起离婚案件采用此法调和,占调和案件数的29%。 2、合力调解法。利用当事人亲友的影响,形成浓厚的调和氛围。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范围,也必定有一些比较亲近、知心的亲戚、朋友,这些人对其影响有时甚至超过家庭成员。同时,也可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由村干部进行调解,通过合力促其和好。如在近期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黄某在外打工,其妻一直在家照顾老小,忙里忙外。黄某在外面时间久了,嫌妻子老土,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法庭了解了这一情况后,先后通过其父母、村干部进行调解,黄某有所松动,后了解到黄某与同村李某从小关系要好,颇听李某的话,于是便通过李某做其工作,从而使案件调和。据统计,今年前八月约有15起离婚案件主要采用此法调和,占调和总数的21%。 3、心理疏导法。主要针对有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纯粹是负气行为,而其内心并不希望婚姻破裂的情况。这种当事人表现出的往往是情绪激动,急于倾诉心中的苦水,不断罗列对方的不是。仔细分析,这种当事人之所以激动、诉苦、并陈述对方的不是,是因为他仍在意与双方的婚姻,仍在意对方,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反而会更冷静、更灰心,甚至不愿讲太多的话。因此对于上述的当事人,只须静静地听其发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解,给个台阶,比如让对方赔个礼、道个歉等,往往很容易成功。今年四月份笔者承办的三起离婚案件全部采用该法调和,据统计,今年前八月约有14起离婚案件主要采用此法调和,占调和总数的20%。 4、批评教育法。要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错误思想和不妥言行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当事人认清自我、检讨自己。如在今年三月份审理的黄某诉周某离婚案件中,周某大男子主义严重,经常欺凌其妻黄某,且认为是正当的。办案法官针对这种情况,对周某的封建思想进行了严肃批评,使周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从而使案件调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尊心较强的当事人,这个过程尽量背着对方当事人进行,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如果法官高高在上,并当着一方当事人的面数落另一方的不是,很难让当事人接受。据统计,今年前八月约有8起离婚案件主要采用此法调和,占调和总数的11%。 5、冷处理法。留给当事人适当的和好时间,即不应急于下判,在此期间当事人的亲友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方法促其和好,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待其情绪稳定下来,更能正确客观地看待自己的婚姻以及双方矛盾,从而改变初衷,主动和好。笔者曾多次碰到过类似情况,因此,适当留给当事人和好时间,即给各方有关人员一个适当的进行调和的空间,给当事人一段慎重思考的时间,这对于可能和好的离婚案件是必要的。据统计,今年前八月约有7起离婚案件主要采用此法调和,占调和总数的10%。 6、正确引导法。恰当引导,避免当事人言辞过激、激化矛盾。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你说我的不是,我说你的不是,最后必将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的感情更加恶化。因此应正确引导,防止言辞过激。同时,鼓励主张和好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敢于承认错误,并在诉讼过程中努力表现,改正缺点。据统计,今年前八月约有6起离婚案件主要采用此法调和,占调和总数的9%。(二)调解离婚方法 法官在进行了多方努力进行调解后,如果仍有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考虑调解离婚。从调解离婚的内容看,主要是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 1、婚姻关系。调解和好是着重做主张离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离婚则应着重做不想离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1)帮助不离方分析对方的态度,使其明白对方态度已决,让其死心,而同意离婚;(2)让不离方看清其不同意离婚的后果:即法院有可能判决离婚,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之后对方当事人仍可重新起诉离婚,只要对方态度坚决,法院最终还得判离婚;(3)教育不离方当事人应尊重对方,以激将法培养其独立生活的勇气,让不离方明白,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谁也无须依靠谁生活;(4)让不离方认识到,如果调解离婚,对方有可能在离婚条件上适当让步,并且调解离婚对双方及子女都有好处;(5)在自愿的基础上,让主张离婚一方做适当让步。 2、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主要涉及子女由谁抚养和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问题。法官首先应让双方当事人明白,离婚后,子女不管由谁抚养,仍是双方子女,双方对子女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的话,应着重考虑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双方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3、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首先,法官应仔细调查,如实查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以免因遗漏而致日后产生纠纷。其次要考虑法律规定的一些原则,如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经济收入少、谋生能力低的当事人。第三,双方当事人如果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产生分歧,法官要让双方明白财产及债权债务均分的基本原则,以此来约束不讲理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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