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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聂树斌案由山东高院复查

发布时间:2014-12-12 20:04:15


    【最高法:聂树斌案由山东高院复查】@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

    新闻回顾:

    河北高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

    中新网9月27日电 据河北法院网消息,9月27日,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二审宣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

    2007 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王书金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没有体现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是其所为的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属于重大立功是错误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书金于1994年11月至1995年农历八月间,先后在广平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闫小寨村东南玉米地内、南寺郎固村东一麦秸堆旁强奸刘某某、贾某某、张某芳并杀死刘某某、张某芳,杀害贾某某未遂的事实清楚,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上诉人王书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针对上诉人王书金所提上诉理由及检察员、辩护人发表的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其所为,应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具有突出表现,属重大立功的意见。经查,虽然上诉人王书金能够供述出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但其供述与庭审中检察员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不符。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害人尸体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而王书金原来多次供述和本院庭审供述中均未供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这一关键、隐蔽性细节。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载明,被害人胸腹部皮肤完整,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而王书金当庭及被抓获后一直供述将被害人掐昏后实施强奸,后双脚跺被害人胸部并听到“咯嘣咯嘣”、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声音,王书金关于故意杀人手段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记载的情节不符。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的丈夫侯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中午被害人骑车离家后一直未回;被害人同事余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下午4点半陪同被害人到车间给自行车打气,从被害人离开车间到发现被害人尸体一直未再见到被害人;被害人同事王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到澡堂见到被害人洗澡;而王书金始终供述,中午一两点钟将被害人掐晕、实施强奸,后双脚跺被害人胸部,作完案回到工地大约两点左右,当时工友还在午休,其供述作案的具体时间与证人证言证实下午5点下班后在澡堂见到被害人、后被害人失踪的情节存在明显矛盾。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尸体检验报告和现场照片显示,被害人尸长1.52米,尸体骨骼连接完整,尸体检验报告记载被害人的尸长内容客观,而王书金当庭及原来多次供述,被害人身高和其差不多,其之前曾两次见过被害人,其案发当天又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根据上诉人王书金的供述,其对被害人的身高应有基本认知,但经测量,王书金身高1.72米,其对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存在明显差异,故辩护人所提王书金对作案时间和被害人身高的供述出现误差,是因王书金曾多次作案,在一些细节问题上混淆或记忆模糊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检察员当庭出示的证据,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自被害人失踪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到被害人的衣服、尸体被发现的数天内,被害人亲属、所在单位同事先后组织多人多次在被害人上下班行走路线范围内寻找,先后发现了被害人衣服和尸体。发现尸体现场距王书金打工工地距离100米左右,发现被害人衣服地点距工地更近,且尸体现场及被害人衣服发现的地点位于上诉人王书金在打工期间中午经常活动的道路旁边,上诉人王书金对上述开放现场周围的环境、道路等情况熟悉,并且有证据证明案发后公安人员曾向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该案情况,故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王书金是在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现场的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虽然上诉人王书金供述的部分情况和指认的作案现场及藏匿被害人衣服的地点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部分情况吻合,但对涉及现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这一关键、隐蔽性细节,王书金始终未能供述,且王书金所供作案的具体时间、手段、被害人的身高等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和证人证言并不一致,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现场情况、作案手段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相一致的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辩护人庭审中出示的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在限定区域、时间内除该案外未发现其它命案现场和命案报案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王书金所为的证据。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虽然在形式上存在诸如没有见证人签字等瑕疵,但上述证据均是案发当时的原始卷宗材料,辩护人所提现场勘查笔录和尸体检验报告存在瑕疵的意见,不足以否定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也不属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现场勘查笔录明确记载了物证花衬衣系侦查人员从现场依法提取,公安机关以照片的形式固定该物证符合法律规定,该物证来源清楚,辩护人所提该物证是否来源于案发现场存疑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其所为,其供述真实可信,应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具有突出表现,属重大立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检察员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予以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王书金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三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王书金强奸妇女后又杀死二人、杀害未遂一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上诉人王书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有犯罪前科,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从轻处罚,故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新闻媒体记者、学者、律师以及邯郸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宣判。聂树斌母亲也参加了旁听。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全程发布了宣判情况。

    聂树斌4位律师要求查阅卷宗 河北高院未书面回复

    聂案的4位申诉代理律师,昨天上午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北高院)要求查阅和复印聂案当年的卷宗材料。河北高院接待了4位律师,但未做出书面答复。

    动态

    聂家的4位律师,要求查阅和复印卷宗

    9月27日,河北高院二审裁定,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但聂家认为,认定王书金不是杀害康某的凶手,不能等同于聂树斌就是杀害康某的凶手。

    受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和父亲聂学生的委托,国内著名律师刘博今、杨金柱、陈光武、李金星相继成为聂树斌案申诉的代理人。

    昨天上午,4位律师一块来到河北高院,要求查阅和复印聂案当年的卷宗材料。

    “河北高院接待了我们,出面的是立案庭的一位女法官。”刘博今律师告诉河南商报记者,这位女法官认为,聂案的申诉律师不能查阅或复印聂树斌案的卷宗。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的一份“关于死刑案卷存档问题的答复”。该答复中称“对死刑案卷中执行死刑笔录、布告签发稿、执行死刑报告、死刑执行照片等不宜对外公开”。

    “我们当时就提出了异议。我们要求查阅的不是聂树斌案执行死刑期间的笔录和报告,而是聂树斌案审理期间的证据和笔录等。”刘博今说,他们要求查阅和复印卷宗,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进行的。

    回应

    河北高院未做出书面答复

    接待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双方就国家对查阅和复印卷宗所引用的司法解释或答复各持意见。最终,河北高院对是否同意聂树斌案申诉的4位代理律师查阅和复印聂案卷宗,未做出书面答复。“即使现有证据确实存在矛盾,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否定王书金作案,但也远不能排除王书金作案的可能性。所以,河北高院对王书金案上诉理由的驳回,仅是考虑彻底贯彻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而绝不应为聂树斌案件的申诉设置障碍。”律师陈光武说,他们要求河北高院尽快做出答复。否则,将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责任编辑:xuanjia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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