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干物燥,小心火烛,这是人人皆知的常识。偏偏有人为了一点的小纠纷,趁着酒劲就想点火发泄一番,不料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襄城县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因酒后泄愤点燃了邻居家的堆积物,被控放火罪的案件。
2014年3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对襄城县台湾城凤凰路居民闫某某(系张某某邻居)家不满,在明知毗邻凤凰路的东西两侧均是门面房及住宅区的情况下,仍酒后用打火机将闫某某家一楼仓库大门外堆放的鸡蛋筐点燃,致使闫某某家一楼仓库的铁大门、卷帘门,二楼住宅的空调、玻璃及西侧龙尚理发店的门头等物被烧毁,足以危害周边居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经物价鉴定,上述被烧物品共计价值26893元。案发后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闫某某经济损失45000元,闫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放火罪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