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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法院:温情妥处“涉老”案件

  发布时间:2012-09-06 16:57:59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襄城县法院在处理涉老案件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带着对老人的感情司法,想老人所想,爱老人所爱,办符合老人愿望和利益之事,充分实现和维护了老人的利益和身心健康。

一是开辟老人维权绿色通道。对老人要求起诉的赡养案件在快速立案后,迅速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到当地了解情况,便于赡养案件迅速及时处理,对赡养案件一律缓交诉讼费,积极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无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将调解作为涉老纠纷首选结案方式,认真分析每一起赡养纠纷发生的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处理。如因家庭条件所限、生活习惯各异、生活上照料不同、不均衡等原因引发的赡养纠纷,明确告诉其应加强在生活方面的照料,给予精神上的安慰,讲解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如因财产分配不均,自身素质欠佳而引发的赡养纠纷,在查明财产的基础上,阐明扶养、赡养、继承、赠与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有过错的划分过错,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巡回办案、扩大社会效果。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便于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防止双方矛盾激化。邀请村干部及当事人直系亲属到庭,以案释法,扩大办案社会效果。对被告履行能力较差的,邀请被赡养人的孙子女旁听,请有经济能力的孙子女在经济上支持被赡养人,减轻赡养人的负担。

四是将联动贯穿于涉老案件处理的始终。积极发挥法庭对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法庭的指导作用,建立起大调解网络和社会法庭参与赡养案件调解工作。委托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司法所及社会法庭法官对赡养案件先行进行调解,减少赡养案件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

五是重视及时回访、建立反馈通报制度。在审理赡养案件后,将生效的裁判文书送达给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村委,定期开展判后回访工作,对于在受理案件中发现被赡养人具备低保条件,又未办理低保手续的,审判人员及时与乡、村干部及民政部门协调,解决被执行人的低保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维护好农村社会稳定。同时邀请村干部及威望较高的村民,对赡养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督促,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大片的效果,增强了法律文书的执行力。

责任编辑:杨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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