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许昌10月31日电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即使有点鸡毛蒜皮,双方各退一步,也就海阔天空了,用不着上纲上线,更不至于到伤害他人,对簿公堂。襄城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邻居纠纷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
2014年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旭与本村村民黄某某因倒垃圾在本村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黄某旭将黄某某的鼻子咬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旭对致伤被害人黄某某这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旭故意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旭犯故意伤害罪成立,予以支持。黄某旭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黄某旭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