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盗窃财物,在高速路上撒铁钉,引发车子爆胎,趁车主下车换胎时,进车偷东西。该案到底是按盗窃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出现不同声音。10月26日,许昌襄城法院向媒体透露:该起案件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5年。而以这种罪名判窃贼,在我省尚属首次。
2013年10月9日晚9时许,为了行窃,郑某携带自制铁尖的钉子,来到许平南高速公路茨沟路段,在高速公路上撒下铁钉,引发车子爆胎,趁车主下车换胎时,进车偷东西。
其间,在高速路上行驶的王某伟,行至该路段时,王的轿车轮胎被扎破。郑某趁王某伟等人换轮胎之机,将其车内价值共8160元的黑色IBM笔记本电脑等物,以及现金14000元盗走。第二天晚上,郑某故技重施,又盗走了王某斌驾驶的轿车内价值共9450元物品,以及现金2200元。
郑某的连续作案行为,很快引起警方的注意,警方根据掌握的线索,很快将郑某抓获。
庭审过程中,郑某对盗窃事实全部认可,但该案到底是按盗窃罪,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出现不同声音。
襄城县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认同郑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此案的争议问题,该案主审法官认为,郑某基于盗窃目的,实施了两个危害行为,前行为是在高速公路上撒铁钉行为,后行为是盗窃行为,两个行为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同时,根据相关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以罚金。
省高院专家透露:对窃贼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进行量刑,在我省尚属首次。线索提供葛梦阳王国战简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