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许昌10月22日电 婚姻的殿堂是神圣的,既然携手,就应相濡以沫,互敬互爱,不能因为一点小的纠纷就几次三番借助法庭摆脱婚姻,不尊重婚姻的存在关系。
襄城县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因夫妻产生矛盾,几次上诉离婚的案件。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生育一子。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曾于2012年11月、2013年7月两次起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第一次原告于2013年1月撤诉;第二次本院作出(2013)襄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014年6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已10余年,并生育一子,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被告态度诚恳,承认错误,原告应珍惜家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