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许昌10月17日电 在对的时间遇到对的人是一种福气,但是在错的时间遇到对的人,那么在婚姻的生活中,不仅给自己带来痛苦,对于自己的子女也是一种伤害,尤其是当另一方还爱着你的时候。
襄城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由于原告婚内出轨,要求离婚的案件。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8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12日生一女儿张乙。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原告与一宋某男子关系暧昧,并离家出走,与宋某共同生活至今,育有一子。原告在与宋某同居期间曾回家四次。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原告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在有夫有女的情况下,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有碍建立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由于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应不准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