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证明,诉讼手段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对一些矛盾纠纷化解来说更不是最好途径。非诉讼力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可以不拘泥于形式、方式、条件、期间等各种规定,诉讼活动不敢说的话、不能做的事,非诉活动都能做,只要矛盾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更为重要的是,非诉讼力量调解时不会引起激烈冲突,确保事态始终在相对稳定的局面下发展。这种方式在执行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襄城县法院称之为“无震荡执行”模式。
襄城县法院行政庭2012年5月21日收到县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杨某无照经营行政处罚一案,杨某生产经营馒头极大方便了当地几个村群众的生活,但因无照经营、生产设备较差且造成噪音、烟尘等环境污染,邻居吕某多次到省、市、县信访要求予以取缔。行政庭认为此案如简单强制执行,买馒头的大部分是老人和孩子还要跑二十几里路,不但涉及人身安全,而且极不方便,老百姓不答应,但不执行,行政机关的权威何在,吕某也会信访法院。经权衡利弊后,决定主动与县工商局沟通,动用非诉讼调解力量出面调解,找出各方面都接受的方案,不但案执事了,而且社会稳定。而县工商局认为他们已会同乡政府、村委等多次调解无果,实在没法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再调解没有信心。经几天商讨,最终达成由行政庭为主导、组织非诉讼力量参与调解的意见。行政庭邀请县工商局、乡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本村支书和村主任、本村人民调解员、本村5名德高望重的群众代表作为非诉讼调解员,5月28日下午召开联席会议,商定调解预案。5月29日下午到现场后,为防止因矛盾激化引起现场失控,行政庭在暂不对杨某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向在场的500多名群众承诺会给大家一个两全其美的结果,情绪激动的群众马上平静下来。行政庭立即组织非诉调解员开始工作,并巡回指导;当发现吕某的两位家族成员说话算数时,随即邀请他们参加调解。到晚上20点,杨某和吕某达成协议:杨某夜间生产时紧闭门窗减轻噪音,烟囱及时维修不污染空气,补偿吕某1500元;吕某不再上访。
上述案例说明了在非诉讼调解力量的参与下解决矛盾纠纷是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减轻群众的社会对抗情绪,另一方面,也降低了诉讼成本,甚至缓解了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近年来,襄城县人民法院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围绕多层次全方位搭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努力推进具有襄城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调解工作,在司法道路上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为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探索出新的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