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法[2012]116号),进一步深化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省法院的两个试点法院之一,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襄城县法院作为许昌市的基层法院之一,对此项改革试点工作责无旁贷,院党组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要抓紧抓好,力争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创出亮点,打造“襄城品牌”。因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笔者仅在对襄城县法院行政案件诉调对接以及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机制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就行政审判中如何开展好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讨。
一、基本情况
2012年上半年,襄城县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7件,其中涉及土地的4件、房屋登记的2件、社会抚养费征收的2件、乡政府的5件;道路行政确认3件、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1件。现已审结16件,且全部协调结案。
二、采取措施
近年来,襄城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坚持诉与非诉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多措并举把纠纷化解在诉前,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行政诉讼定期通报制度。由法院行政庭每季度对一定时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统计,包括该季度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行政首长出庭情况和应诉情况、及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等写出分析报告,报送当地党委和人大机关,并抄送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促进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参与诉讼情况、败诉情况及败诉原因作出分析。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司法建议,通报给县法制办及相关行政机关。
2、重视发挥司法建议的功能。针对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存在的共性问题或严重问题,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促进整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去年以来,我们共向行政机关发出五条司法建议,包括:建议建立回避制度、建立执法责任制、制定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制度、公开裁量标准。上述五项司法建议均得到了被送达行政机关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在行政机关召开专题座谈会。对当前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中的具体难点、焦点及热点问题,通过座谈的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理解和支持。近年来,我院分别在县土地局、城建局、防疫站、计生委等行政机关召开专题座谈会。
4、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法规、法律专项培训。近年来,我院根据行政机关败诉原因有针对性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举办了七次法律法规讲座,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达400人,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200余人次,有力提升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设立巡回法庭。在涉诉行政机关设立巡回法庭,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做好行政相对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案件 ,协调指导相关调解工作。
6、成立疑难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委员会。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政法委书记、主管副县长、法院院长任副主任、县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疑难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委员会,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程序规范、失职问责的行政案件协调委员会制度,主要解决重大疑难行政争议和疑难、复杂、上访案件,强化行政机关责任,优化行政执法环境,有力促进和保障了我院行政审判工作。
7、建立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对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在违法行政行为中存在重大过失、对违法行政行为拒不撤销或变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行政首长出庭情况和行政案件败诉率等与单位考评挂钩,提高行政首长出庭率,增强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心。
8、能动司法,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采取深入行政单位开展法制讲座、研讨会、座谈会或者让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等形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业务能力。
9、联动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第一、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优势,与其共享信息资源,提前介入纠纷处置。第二、与行政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引导当事人参与联动调解。特别是对于群体性案件,共同合作,做到先行指引(法院对行政机关执法大队进行指引)、先行通报(立案庭先与执行局通报情况)、先行处理。
三、典型案件
(一)成功协调和解一起房屋登记行政纠纷
2012年3月26日,襄城县法院行政庭成功协调和解一起因房屋登记引发的行政纠纷,最终促使被告主动撤销注销登记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2003年8月13日,原告陈某依据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取得了襄房字1001877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书经襄城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审核登记,由襄城县人民政府颁发。时隔八年后,2011年6月30日,襄城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向陈某发出通知,以原产权人王某提出异议,需要重新审查为由,要求陈某于2011年7月4日交回其持有的襄房字1001877号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手续,否则将依法进行注销登记。2011年9月1日,襄城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又以经查有隐瞒真实情况为由,作出注销襄房字100187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2011年10月26日,陈某向襄城县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不服复议处理结果。
2012年1月5日,原告陈某诉至襄城县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注销登记决定。行政庭庭长侯一丹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此案如果简单的撤销被告作出的注销登记,不但案结事不了,还可能引发新的行政赔偿诉讼,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不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为此,襄城县法院行政审判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从思想上入手,主动与原告沟通。办案人员主动向陈某了解情况后告知:如情况属实我们就去做被告的工作让其主动撤销其自己所做注销登记决定。陈某听后当即表态:他们如主动撤销,自己也申请撤诉。
二是抓好时机,向被告释法明理。办案人员在得到原告表态后,认为缓和矛盾的时机到了,便立即赶往襄城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与相关负责人阐明其作出的注销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理由有二:1、原告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被告依据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的房产过户给原告的,在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被告不得将原告的房产证予以注销登记。2、原告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应由襄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如确属错误登记颁发,也应有襄城县人民政府注销登记决定,而不是襄城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据此,办案人员建议其主动撤销自己的注销登记决定。
最终,被告襄城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于2012年3月21日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撤销襄房字100187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2012年3月22日,原告陈某也申请撤回起诉,双方均表示满意。
(二)与行政机关诉调对接成功调处一起因行政处罚引起的信访案
2012年5月29日,襄城县法院行政庭与县工商局诉调对接,不但成功促成一起因行政处罚引起的信访案而且行政处罚得以妥善执行。
襄城县十里铺乡吕庄村村民吕某多次到省、市、县工商和环保部门以其邻居杨某无照经营生产馒头、非法排污和噪音影响其日常生活为由上访并投诉,并要求有关单位制止杨某经营生产馒头,消除对自己的侵害。襄城县工商局据此对杨某进行行政处罚,在暂扣杨某的馒头生产工具时,当地一些群众以现在农村大部分是老年人在家、不方便外出买馒头为由,围攻和阻挠工商部门执法,不让暂扣生产工具。杨某声称若要取缔自己的馒头作坊,自己也去上访,为此,县工商局多次到村上为两家协调此事,乡政府和村委也多次为两家调解,均无果。
县工商局于2012年5月21日向襄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某无照经营行政处罚一案,办案人员向县工商局详细了解案件背景后,认为此案如简单强制执行,不但案结事不了,还会形成新的涉诉信访,而且当地群众也不认可,便主动与县工商局沟通,建立以司法调解为主、其他调解参与的诉调对接机制,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是主动对接,调动各方。2012年5月28日下午,行政庭庭长侯一丹带领执行员到县工商局召开各调解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县工商调解员、十里铺乡政府调解员,吕庄村支书及人民调解员、5名吕庄村群众调解员参加,共同商定调解预案,相互分工,协作配合。会后,行政庭带领大家实地查看现场,人人心中有数。
二是缓和矛盾,释法明理。2012年5月29日下午到执行现场后,为防止矛盾激化,行政庭决定暂不向杨某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同时,向在场的杨某、吕某及群众释法明理:杨某无证经营生产馒头,并污染环境给邻居吕某造成了损害,依法应予取缔、赔偿损失。但考虑取缔后老少爷们购买馒头不便,关乎群众生活,我们今天来就是商量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情绪激动的群众马上平静下来,现场秩序稳定。
三是因势利导,联合调解。在行政庭组织下,县工商局、乡政府行政调解人员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做调解工作,吕庄村人民调解员、群众调解员就社会公德、乡里乡情等开展调解,吕庄村支书及群众代表、杨某和吕某的家族也帮助做调解工作。吕某首先表态,只要杨某夜间生产时紧闭门窗减轻噪音,烟囱及时维修不污染环境,对以前的违法行为补偿1500元便不再信访。杨某表示愿意接受,并当众向吕某道歉。
四是灵活办案,注重效果。行政庭与县工商局沟通后,认为对杨某的小作坊暂不取缔为宜,可责令交齐罚没款后尽快办理有关证件。群众一听拍手拥护,杨某一看当场兑付了补偿款和罚没款。此时已是晚上8点多,大家虽然饿着肚子,但心里是高兴的。群众也称道:这么长时间都解决不了的事,还是你们来这里三下五除二就解决好了。
上述两则案例是今年以来行政审判坚持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缩影,纠纷的成功化解充分说明了诉讼与非诉讼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恰恰是广泛调动各种资源解决纠纷的手段。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针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趋势,行政审判应积极探索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基层司法行政组织为依托,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合力共抓的多元化调解工作新格局,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后记
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不仅要承担司法审判的职责,还要通过司法审判这一平台,主动延伸职能,积极践行能动司法,构建诉调对接平台。建立起社会矛盾源头预防、源头化解、源头处置的工作阵地。近年来,襄城县人民法院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围绕多层次全方位搭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努力推进具有襄城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调解工作,在司法道路上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为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探索出了新的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