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法院自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底共缺席审理离婚案件135件,其中2011年全年共缺席审理67件,2011年1至6月,该院缺席审理离婚案件44件,2012年1至6月,该院缺席审理此类案件58件,同比增长31.82%,呈逐年上升趋势。
引起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剩余劳动力增多,外出打工后见异思迁;二是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无处理家庭关系的经验多,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三是家境贫寒,虽经努力仍无改观,丧失信心后脱离家庭;四是沿海地区手工业发达,招收大量女工,农村的已婚女青年进厂后因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改变,中断与家庭的联系,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五是家庭暴力使一方无法生活而外出的,致使一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查无实处的,法院缺席判决离婚。
缺席审理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法院判决不利。由于被告不出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到庭质辩,致使案件的证据认定带来了很多困难,在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等关键问题上很难作出准确的认定。二是不利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由于被告的不出庭,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自己的程序权利得不到维护。同时,法院依据自己查明的证明作出的判决,也有可能影响到被告实体权利的处理。三是涉农离婚案件执行难。缺席审理的被告往往对法院判决不予认可,抵触情绪很大,执行的难度加大。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法院通过巡回办案、就地审理的方式现身说法,让老百姓对法院审理案件有全面直观的感受。
二是通过法制宣传、现场解答疑问和发放法律资料的方式让老百姓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三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说理析法,使当事人对法律有较为深入的了解。通过以上宣传,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夫妻忠诚、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等观念深入人心,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通过法制宣传,逐步消除农村婚姻生活中的陈规陋习。
四是法院在缺席审判离婚案件时应当慎重,尽可能查清案件事实,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防止矛盾激化。上级法院也应当就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是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对确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后被告仍不到庭应诉的案件,应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说明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及其亲属的重视,争取通过被告的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
六是对很难联系到的被告,尽量使用《人民法院报》来打“公告”,扩大公告范围,尽量不使用在法院打“小公告”算送达,扩大被告知晓开庭事情。
七是严格审查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法院应该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加大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审查,不能简单以“被告没有到庭质辩,应视为放弃了进行质辩的权利”为由,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加以审查或不认真审查予以采信。对仅有原告一方的言词证据要特别注意审查,不能偏袒,对无法认定的证据,最后不要采信。通过审查,杜绝原告提交什么证据,法院就采信什么证据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