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郑州9月17日电(杨东风 通讯员 赵任 葛梦阳 燕金钊)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年过六旬的陈某竟然在自家门口被人殴打致伤,而这一切都是酒精惹的祸。近日襄城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酒后殴打老人致使陈某诉余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陈某与余某均同村村民。2013年11月20日晚21时30分左右,余某酒后在陈某家门口路上与相遇,后余某无故对实施殴打,致陈某受伤,陈某的伤情经襄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2013年12月25日,襄城县公安局对余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余某行政拘留10日并于2013年12月25日由襄城县公安局送许昌市拘留所执行拘留。2014年2月25日,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各项损失共计22241.42元。
襄城县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权,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余某酒后无故殴打陈某,致使陈某受伤住院治疗,余某对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负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余某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4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