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诉讼调解的号召,充分发挥基层法院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优势,大力倡导和推行调解工作,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完善调解机制,重视调解技巧的运用,民事案件调撤率自2002年的23%上升至现在的67%,逐年提高,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具体做法如下:
一、转变司法理念,对调解工作从轻视到重视。前几年,我们一味地强调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强调排期开庭,当事人一步到庭,避免法官和一方当事人先行接触等,一度地忽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仅在开庭时,利用开庭前短暂时间和开庭辩论后有限的几分钟,程序式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意见差距较大,则宣布调解不成,便择日另行合议宣判,这样做的结果是案件调解率低。近几年,该院积极引导民事审判工作人员,转变观念,重视调解工作,明白只有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多向当事人阐法释理,才可能真正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要从观念上重视调解工作,就是每个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都应把促成案件成功调解当作自己的一种责任,真正俯下身子,用心调解。该院鼓励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应坚持“五心”的原则进行调解,以实际行为感化每一位当事人。一是热心,做到对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热情接待;二是公心,调解时应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三是诚心,整个调解过程坦诚沟通,用真心换真心;四是耐心,调解过程中,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随意打断发言;五是细心,调解时,细心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替对方想,替法官想,站在对方位置,站在法官立场上换位思考问题。
二、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在审判工作中,该院自觉地把司法便民、利民、护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顺应民心,贴近群众,扎扎实实地制定一系列措施,不断地探索调解模式,力争提高撤率。
(一)调解工作贯彻到审判的每一个环节:1、应诉送达时调解。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时,询问被告对化解纠纷的态度,争议的焦点。如果双方意见差距不大,安排时间对双方尽快调解,力促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2、开庭审理时调解。对双方争议较大,矛盾突出的案件,经过开庭审理,证据出示,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对双方当事人针对案情与法律规定及以往相似的案件的判例,讲解可能对其不利的后果,使双方当事人都得以做出让步,同意调解。3、判前调解。对当事人情绪激动,判决后可能引起涉诉上访的案件,我们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之,通过多次做工作,讲法律,阐事理,冷处理,给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的余地。逐渐地改变当事人对自己案件的看法和态度,促使其达成调解或撤诉。2006年底,我们受理一以农民工负责人为原告的承包款纠纷一案,二原告认为其带领农民为被告承建的工程提供劳务,被告虽然按约定建筑面积支付了劳务费,但二原告认为他们实际付出劳务的工程面积远大于约定的建筑面积,即工程正负零以下也应算作建筑面积,但双方合同中并无该约定,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规定正负零以下也应算作建筑面积,法院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却坚持以为他们多干了工程,被告就应多支付相应款项,否则他们将上访告状。法官通过释明权,使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改变原有片面、主观的认识,重新站在客观立场上,审视纠纷发生原因,经过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原告心服口服地撤回了起诉。在给其送达撤诉裁定时,一并送去了我们的“法官寄语”,让其在以后的劳务承包时,对主要条款应约定清楚具体,以免发生纠纷时没有依据。4、判后调解。在宣判时,耐心地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向当事人阐法释理,讲解其官司输在哪里,赢在何处,进而消除怒气,服判息诉,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我院民一庭在审理两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原告是两个人,被告是同一人,被告居住在郏县城关镇,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时,被告情绪非常激动,当时就说你们判吧,判后我就上诉。后来了解到主要原因是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的小轿车撞到了二原告乘坐的三轮车上,经交警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三轮车驾驶者负次要责任,二原告无责任,被告认为当时二原告伤情较轻,三轮车驾驶者伤情较重,结果二原告花费医疗费远大于三轮车驾驶者的医疗费,其中必定有假。被告基于该原因,一直拒绝调解。另外其认为自已是外地人,也不太信任法官。宣判时,向被告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释明了法院并没有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的与治疗其伤情无关的医药费予以依法驳回。原告因欠医院的医疗费,后来补缴,医院以补缴医药费之日为出院日,合议庭没有依据原告住院费票据,认定住院天数。经过一番说理,被告心服口服,在宣判后第二天就把案件案款送到了办案人手中。
(二)扩大调解范围。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该院规定了“五必调”原则,并对调解工作记录在卷。1、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调解程序的案件必调。2、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案件必调。3、当事人情绪激动,有上访苗头的案件必调;4、当事人在程序上同意调解的案件必调;5、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必调。
(三)全员参与调解。调解率的上升,和谐司法的实现,关键是人,关键是形成合力。为适应“全方位、全过程”调解要求,该院在进一步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将调解责任分解到与案件处理的每一个岗位和人员,送达的书记员,会议庭其他人员,庭长,主管院长,人人有责任,人人有任务,送达的书记员能调解的案件合议庭其他人员积极配合,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庭长、院长帮助做工作,在全院形成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调解工作合力,确保实现案件“全方位、全过程”调解,全面发挥“大调解”机制的积极作用。民一庭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系未成年人)诉被告供电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被拦路耷拉着的电线击伤手指,并留下伤残,以被告未对其电线尽到管理责任而要求赔偿,诉讼中,原被告都同意调解,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有争议而不能达成协议,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不原积极赔偿的态度很为恼火,准备进京上访被告,面对这种情形,承办法官跑到几十里外原告的家中,耐心地向原告做工作,引导其换位思考,不要轻易地走上访之路,并使其认识到其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促使原告对其请求做出五千元让步,即同意被告支付八千元。然而被告以领导班子已研究决定只同意给六千元,不原再让步,我们的庭长出面做工作,但被告同意给七千元,离原告要求的八千元还差一千元,在这种情况下,主管院长亲自到被告单位,与其领导协调做工作,最终被告做出让步,于当天把赔偿款送到了法庭。
用心调解促和谐,该院案件调撤率提升后,大大减少了判决案件的数量,降低了上诉率,案件服判率达到92%,涉诉信访案件也大幅减少。由于大批矛盾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在开庭前就得到了及时化解,缓解了庭审法官的压力,使他们有了更多的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案件审判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审理期限也大大缩短,案件发回改判率仅为0.5%。同时,调解结案的案件大都能当庭履行,只有21%的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大大缓解了执行工作压力,执行积案明显减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