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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法院:“开门见山”执行直接实现担保物权

发布时间:2014-06-03 14:28:57


为解决担保物权案件存在的“审理难、执行难”,襄城县法院大胆适用新民诉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公司因实现担保物权,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殷某、尚某用于担保的抵押物予以评估、拍卖。经查明,殷某与尚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2013年4月18日签订了贷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贷款本金35万元,并约定了正常利率及逾期利率。二被申请人以其共有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为襄房权证襄城县第1007436号)作抵押,办理了债权数额为35万元的房屋他项权登记。后二被申请人逾期未还。本院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新民诉法特别程序中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遂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襄民特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殷某、尚某所有的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为襄房权证襄城县第1007436号)准予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所得优先用于偿还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公司的贷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2月11日该案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既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在执行中,经执行人员做工作和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殷某、尚某亦认识到如法院强制评估、拍卖,评估、拍卖费用将由自己承担,亦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如能变卖,将不产生该费用。2月28日在执行局的指导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及第三方买房人刘某参与,三方达成变卖房产协议。变卖款优先支付申请人的贷款本息,剩余部分扣除执行费后返还被执行人。3月3日变卖款全部到位,该案快速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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