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襄城县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副院长唐国建在襄城县丁营乡巡回独任审理一起涉“三留守”民事案件,当庭调解,案结事了。
王某与穆某2011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因家庭琐事时常生气,王某诉至襄城县法院要求与穆某离婚,自己抚养女儿,但要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要求对方返还棉被10条、格力空调1台等物品。身在广东打工的穆某乘高铁急忙赶回老家,称同意离婚,因女儿长期随爷奶生活,但执意要求自己抚养女儿,并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偿还10000元外债,且不同意返还任何财产。
襄城县法院麦岭法庭耐心做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离法庭较远,孩子太小,为了能当庭查明案情,尽快结案,使当事人早日踏上打工路。唐国建副院长决定4月23日到男方穆某居住地襄城县丁营乡巡回独任审理此案。当日上午8时,副院长唐国建带领麦岭法庭全体人员来到巡回地开始审理。通过近4个小时的庭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到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穆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双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时值中午,当地群众无不为襄城法官“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办群众所难”的为民情怀所感动,纷纷称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搞得好,群众得到了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