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民一庭联合协调,成功化解一起涉及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使矛盾化解在了萌芽状态。
原告刘某某系被告孙某之舅,在襄城县茨沟乡骞庄村原有合法宅基地一处,土瓦房三间,2005年被告刘某某在其女儿家居住期间,被告孙某将刘某某三间土瓦房扒掉,重新建房四间。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均被被告拖延。
2013年5月襄城县中心路向东延伸,原告原房屋所在地的宅基地被修路占用,被告共分得补偿款31万元。原告认为自己应得宅基地补偿款5万元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扒掉原告的三间土瓦房15万元。要求被告赔偿,为此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前,因原告的老宅基地没有书面合法的证据,只是原告村委和乡政府出示一个证明被告建房屋是占用原告的宅基地;没有其他证据,法院无法立案,经多次给原被告调解无效。原告又以茨沟乡政府和襄城县土地局不为自己发证为由,准备对茨沟乡政府和襄城县土地局提起行政诉讼。
襄城县法院考虑到原告年龄已大,应从补偿和心理安慰入手,于是行政庭法官和民一庭法官共同主动到茨沟乡政府,在法官的主持下,刘某某所在村委的负责人,茨沟乡政府负责人,原告刘某某、被告孙某几方当事人坐在一起,从法律、人情、道德的角度化解问题,茨沟乡政府和刘某某所在村委的负责人当场表示,政府分配的安置房分给刘某某一套,使刘某某老有所居,对孙某进行批评教育,孙某当场给刘某某赔礼道歉并给刘某某一定的经济赔偿,当场达成协议,刘某某对这样的处理表示满意,不再起诉。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化解在立案前的萌芽状态,达到案结事了,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万方芳 孙慧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