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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诉法的修订谈执行工作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4-03-26 14:35:51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判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是保证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工作。因为,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否则,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无法实现,致使这些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最终使法律形同虚设。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新民事诉讼法在法院执行工作上做了修正和改革。最为明显的是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新修改的民诉法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新修改的民诉法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法院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近几年来我院执行工作的了解,对我院执行案件情况、执行做法、执行工作经验及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方面作了全面、客观地分析,并立足当前司法审判工作实际及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等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了今后我院执行工作需要注意的方方面面。

    一、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执行工作难

    一是执行人无力履行。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问题久拖不决。

    二是被执行人对抗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与法院对抗,拒不履行义务。有的暴力抗执,拒绝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等;有的消极对抗,“拖”、“赖”、“躲”、“逃”或事先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

    三是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与法院合作,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置若罔闻,为法院执行设置种种障碍,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财产等。

    (二)队伍建设亟待完善

    一是法官队伍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有部队复转军人,有社会招干青年,有法律院校或其它院校毕业生,法官队伍“专业化”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二是法官政治、经济待遇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法官职业素质要求高,任职条件要求严,法官所享受的工资待遇还有待提高。与此同时,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难。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审判工作达十多年甚至二十多年的老审判员仍然是科员级,年轻法官的职级待遇更难解决。

    三是培训经费严重不足。只能勉强维持办公、办案经费,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法官培训工作,法官难以外出深造。

    (三)信访工作压力大

    一是信访工作责任制及一票否决制是悬在法官头上的一把利剑,一起上访案件往使一个法官前功尽弃、前程尽毁。

    二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谨小慎微,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尊严及合法权益而开展协调、化解工作。

    三是上访已成为当事人手中的尚方宝剑,虽是极力预防避免,仍是防不胜防,“上访”阴影始终挥之不去。

    (四)经费保障严重不足

    一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加上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调解方式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费的规定,更令基层法院雪上加霜。

    二是办案成本大幅度增加,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工作正常运转非常困难。

    三是基层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人少案多,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导致办公经费奇缺的窘境。

    二、解决的措施及建议

    (一)执行工作方面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群众自觉履行义务,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从而减少执行工作中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而增加的阻力。  

    二是构建各职能部门广泛参与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增强执行威慑力,同时注重执行联动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加大执行经费投入,设立救助资金,专款专用。

    (二)法院队伍建设方面

    一是严格法官准入制度,不仅针对法官,也应包括法院的领导班子,不能有“双重标准”。

    二是提高法官政治、经济待遇。对地方财政有困难的基层法院,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合理提高法官政治待遇,

    三是加强教育培训。按照不同部门、不同工作岗位、不同层次对在职法官进行分类培训,尝试采取“法官教法官,法官带法官”的培训方式。

   (三)信访工作方面

    一是健全基层司法机关信访机构,加强基层信访队伍建设。

    二是加强涉法信访工作制度化建设,规范涉法信访工作程序,纠正无序上访的混乱状态。

    三是加大对违法上访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建立预防信访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

   (四)经费保障方面

    建立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人民法院经费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资待遇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法院的其他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予以一定的补助。

    总之,当前我院执行工作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在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自我完善、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严格贯彻十八大精神,深刻贯彻落实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工作的规定,逐步探索出一条自上而下的实现法院执行工作科学发展的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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