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的已生效,作为司法机关,我们应该尊重立法的选择,把握立法的精神,研判民诉法修改关于执行带来的重大影响,充分做好贯彻实施新民诉法执行的各项准备。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突破执行难、加大执行力度等方面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是为突破执行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法院执行局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修法前就出现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就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此种情况下,执行通知成了被执行人的通风报信通知,贻害无穷。修法后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防止上述行为的发生。
检察院可以对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懈怠、不作为等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加大执行力度,对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除了让其继续执行,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罚款的数额个人由1万提高到最高可达10万,单位1-30万提高到5-100万,拘留15日以下。加大了执行力度。
以上三个措施都是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是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应当立足于法院行为的制约,而非对当事人自治行为的干预,应通过对法院审判的制约保障当事人民事领域自由意志的实现,缩小范围,同样的,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还应受到民事执行程序自身的制约,民事执行主要涉及的是私权实现的问题,当事人有处分权。新民诉进一步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第一、增加了监督方式。规定了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将检察建议作为监督 方式加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第二、扩大了监督范围。新民诉法第1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 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改变了过去人民检察院仅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督的状况,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第三、强化了监督手段。此次修改增加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 核实有关情况”。总的来说,现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明确了检察建议作为法定法律监督方式的地位,并强化了监督手段。新民诉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仍未从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角度出发,对其权利保护和救济途径进行明确而全面的规定。
综合上述,新民诉法对执行工作在带来积极进步的同时,也给司法机关带来困难和挑战,而民众、社会对其理解也需要较长的过程,有的可能会形成对司法公正新的质疑,若处理不好,涉诉信访增加将成为可能。因此,人民法院应积极应对民诉法对执行工作修改带来的重大影响。结合现实情况,个人以为应从以下二方面着手:
一是理性对待民诉法对于执行工作的影响。民诉法中关于执行通知、检查监督、加大执行力度等新规定,施行准备时间较短。要正确认识民诉法修改的总体状况及意义,深刻理解、精准把握各项修改内容特别是新设制度及其背后蕴含的法理;要以积极开放的心态面对民诉法的修改,对立法规定明确且具备实施条件的修改内容依法贯彻,对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的修改内容努力探求立法原意并不断总结司法经验,对现阶段适用有困难的修改内容克服畏难情绪积极创造适用条件;要以稳妥慎重的态度推进新民诉法的贯彻实施,绝不能盲目求新,对于修改内容把握不准的,多向上级法院请示,对于新制度及重大修改内容多试点,通过先行先试,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完善,由上而下逐步推开。
二是事先沟通协调完善工作衔接机制。执行中较多内容直接或间接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对这部分内容要事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基础上,达到完善工作衔接机制的目的,确保新民诉法依法顺利实施。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展到执行监督,将检察建议增加为检察监督的方式。这些制度的落实,需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树立监督的相互性意识,并建立健全机制;明确各自权限、细化监督程序、界明监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