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这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尊严,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12年新的民诉法关于执行方面有很大的修改,旨在破解“执行难”这一问题。比如增加了行为保全,扩大了协助执行的范围,修改了通知执行制度等。
本文从法院执行的角度入手,谈现在在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新民诉法针对这些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式。
一、现在民事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选择司法救济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强制执行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可是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法院的难题,“执行难”可简单概括为“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执行协助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第一、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这一点有两点原因,原因一是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的判决抱有侥幸心理,不自觉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状况,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甚至干脆一逃了之,下落不明。原因二是基层法院执行人员人手不足导致执行不及时。有的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执行人员没有马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或执行期限无限制地延长。农村有的被执行人出于生计的需要,经常在外打工,只有过年才回家一次也是导致被执行人难找的原因之一。
第二、执行协助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协助人难求指有的协助执行机关不配合协助,以种种借口刁难法院执行人员依法进行的查询、冻结。还有的银行、信用社出具假查询资料,对被执行人一行多户,与查询时只提供没有资金的帐户。有的做假账,将执行义务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无款可划。有的表面上帐户冻结,暗地里资金照样来往。当法院来执行时,不是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就是直接予以拒绝。应执行财产难动指的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仍然相当严重。有人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称为“打不死的拦路虎”。当前,仍有不少地方和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某些案件的执行施加种种压力,甚至下发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文件进行干预,由于地方法院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在这种干预下,执行工作难免不受影响。
二、新民诉法对于执行难的破解。
新民事诉讼法从以下几个方面破解了现实中的执行难问题:
一、拘留适用的对象扩大了,提高了罚款金额;协助执行的范围扩大;协助执行的财产范围扩大。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了对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拘留,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同时对罚款数额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十倍。加大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增强了威慑力。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的范围,从“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扩大到“有关单位”,不再将协助查询、冻结、划拨的范围局限在金融单位中。在实际执行中执行标的指向的财产呈多样性,新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的财产不仅仅指被执行人的存款,也包括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新的民事诉讼法还赋予法院变价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力,使得法院执行手段更加丰富,针对不便直接冻结、划拨或者不易保存的财产,通过变价处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增加了行为保全,扩大了保全的范围。扩大了保全的对象,财产可以保全,行为也可以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实务中执行的标的不仅仅是财产,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方式也不仅仅是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还包括一定的行为,比如移民境外,那么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则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为防止不可弥补的侵害或者处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院可以在日益增多的家庭暴力、环境保护、商业秘密、网络侵权等案件中采取保全措施,责令侵权人做出补救措施或者停止侵权。
三、有效降低送达执行通知可能造成的无法执行的风险。
现实中,强制执行一定要通知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在指定
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就利用这
段时间转移、隐匿、毁损自己名下的财产,实际执行中,执行
人员在送达执行书后希望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
是送达执行通知导致“打草惊蛇”。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
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即可采取强制措施,取消了履行的指定
期间,也不再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设定条件,大大提高了执行
反应时间,有效地降低了无法执行的风险。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尽管新的民事诉讼法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做了很多适用的规定,但破解执行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实际中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学习,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新的民诉法修改内容较多,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尽快熟悉和掌握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领悟其实质,确保法律的准确使用。其次加强执法人员的公正意识和学习机会,也对避免“人情问题”和提高执行效率有所帮助。
第二、加大法律与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社会氛围。对那些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公布其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欠债数额情况,以督促其履行债务的一种执行手段。
第三、要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衔接,加强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之间的勾通,协调和配合,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而今后有可能导致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就转移的情况发生的,应主动依职权裁定对被告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法律文书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总之,要多管齐下来破解执行难的问题,达到执行的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执行效果的高度统一, 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护,执行难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稳定,我们法院工作人员一定要重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