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现已颁布实施。此次修法,执行程序部分改动并不大,但准予法院自行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规定,将对未来司法拍卖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民诉法修改后有关拍卖的内容
本次修改将原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改为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拍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新民诉实施前,我国现行立法对法院拍卖仅做原则性规定,法院拍卖通常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以法律或司法解释另行规定为例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则赋予了人民法院自行拍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权力,法院自行拍卖由此成为明确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修改目的
全国法院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约70%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传统司增值率、成交率“两低”背后是低估贱卖、缩水贬值、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为从源头上切断少数法院工作人员、不良拍卖企业和竞买人的灰色利益链条,避免中介寻租,并有效界定责任和权属,民诉法修改中规定法院自行拍卖。
法院自行拍卖应注意的问题
(一)建立统一拍卖平台。司法拍卖不仅要保护执行人的利益,也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使拍卖品体现其真实的市场价值,有效避免流派或者以极低价格成交的情况出现。传统的司法拍卖存在公开程度不够,绝大多数民众不知情的问题,更有暗箱操作的可能。明确法院自行拍卖后,建立一个统一的拍卖平台,是司法拍卖“消毒”的方向之一,比如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就是可以利用的网络平台。
(二)法院拍卖实施细则的制定。法院的强制拍卖权并非来自债权人的授予,而是法院司法权力体系中的一项独立的强制权,是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权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法院主导行使。在拍卖流程管理上,法院应当制定统一具体的操作细则,决定拍卖程序的全过程,确定保留价,保证金数额竞拍人资格等等。比如当前最高院要求各地法院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实行电子竞价拍卖、互联网交易等方式,建立科学、规范、公平、透明的司法拍卖新机制就是未来发展新趋势。
(三)实现既定的立法目的。由于在委托拍卖中,法官和拍卖行中有较大的寻租空间,极易产生腐败,因此将司法拍卖界定为公法行为,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出现是第二百四十七条修改的根本目的。但本次民诉法修改允许法院自行拍卖,进一步扩大了执行部门的权力,在防范腐败的同时可能滋生新的腐败。因此,要以更谨慎的态度对待本次修改,尽最大可能实现本条文的立法目的。随着浙江法院试水“网络拍卖”,以法院为主导的网络拍卖成本低、没有权力寻租的任何空间,因而可以一举将司法拍卖中的腐败问题斩草除根,应广泛推广。
结论
周总理曾说过:“任何新生事物在开始时都不过是一株幼苗,一切新生事物之可贵,就因为在这新生的幼苗中,有无限的活力在成长,成长为巨人成长为力量的路上,荆棘丛生。”拍卖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可能遇到程序性的问题,可能受到个别民众的不满。因而更需要尽快完善适用于法院自行拍卖的法律制度,对其予以规范、引导、监督,使司法拍卖适应现代社会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