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民诉法的修改,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加大了罚款力度,扩大了协助执行范围和拘留对象,丰富了执行方式等,对困扰法院多年的执行难问题的破解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并带来了新的生机。就近阶段民诉法在我院执行工作中的实施,通过认真调研,现谈些体会:
一是立即执行,让执行程序迅速进入实质层面
不久前,我院执行一庭在执行刘海涛等人申请执行赵新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生效后,赵新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海涛等人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当日,我院即通过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50000元,并于当日划拨至我院执行专户。为体现文明规范执法,我院次日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书。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且有规避执行行为。我院依法对其罚款5000元。迫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公信力和威慑力,被执行人赵新杰向法院如数交纳了全部执行款和罚款。
从2013年1月1日起,我院通过这样方式迅速执结的案件并不少见。以前,有些被执行人利用执行通知期间和法院打“时间差”,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执行通知书”成了“逃债通知书”。对此,这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修改为:“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立即执行”的规定,对于解决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在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即可采取强制措施,取消了履行的指定期间,也不再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设定条件,大大提高了执行反应时间,有效地降低了“通风报信”的风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中的“可以”一词意味着对于是否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执行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该规定增强了法院执行方式的灵活性,对于身处执行一线的干警也是一种智慧与能力的考验。
二是提高罚款数额,加大了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
2013年元旦过后,我院将“执行官寄语”、“举报电话”、“举报范围”及罚款数额变动情况等以短信方式在全县范围内群发,通过调研查实,截止目前,主动履行的执行案件有6件。曾记得有位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说:“现在罚款的数额增多了,罚一下就是百万元,比法院判决的执行标的额还大,还是主动履行好”。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此规定,我们认为:原来的规定因为罚款数额较小,已经无法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形成有力的威慑。罚款数额的增加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体现了司法的“与时俱进”,同时也体现了最高立法机关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的有力回应。但在执行操作中,我们还要结合个案情况灵活运用罚款额度。例如在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开出巨额罚单会变成“空头支票”,而且诉讼费优先会进一步减损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导致罚款失灵,措施无用,同时也不能及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说,仅仅提高罚款数额而不同时延长拘留期限,未必能够达到震慑“老赖”的效果。我们认为应该延长拘留期限,罚款、拘留齐头并进。另外,对逃避执行的制裁,可以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改为自诉案件,由申请执行人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能够降低公共执法成本,又能够实现打击背信行为,迫使“老赖”“不想、不愿、不敢”逃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