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执行难的问题,“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是我院乃至全国法院的通症。
一、“执行难”现状存在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薄弱。部分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状况,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甚至干脆一逃了之,下落不明。甚至某些被执行人因无法转移、隐匿财产,为逃避执行,纠集亲朋好友和左右乡邻,暴力抗拒,对执行人员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执行工作受到阻碍。
2、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有的当事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执行。执行阶段确因种种原因丧失履行能力。
(二 )法院自身的原因
1、在基层法院审判人员人手不足、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数居高不下,使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我院执行人员10余人,2012年我院即受理执行案件共计677件。同时法院要求将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为调解灵活性强、相对简便自由,可使审判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但调解的案件裁定书生效后就不可以上诉。法官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为提高结案率和降低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极力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结果不可避免地发生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2、缺乏监督,乱执行、违法执行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1)执行不及时。执行时机未能把握好,有的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执行人员没有马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执行期限无限制地延长。(2)执行力度不均衡,以当事人的关系亲疏、地位高低考虑执行力度。(3)一些执行人员片面追求结案率,过分迁就照顾被执行人意见,不按判决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执行,而是一味要求申请人放弃某项权利,在执行阶段任意做出裁定文书变更或停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或迫使其违心地与被执行人达成改变判决裁判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4)执行队伍人员不足、装备差。
(三)民事执行立法、执法不完善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可循之章非常散乱,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更是寥寥可数。同时现行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甚至歧义,导致法院之间经常出现执行争议,大大降低执行效率。
2、部分规定不符合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债务人在欠债之后往往会隐匿财产,躲避债权人。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出于对储户负责根本不会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存款情况,许多的案件就是由于债权人无法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而无法执行。
3、协助执行机关不积极配合
有的协助执行机关不配合协助,以种种借口刁难法院执行人员依法进行的查询、冻结。还有的银行、信用社出具假查询资料,对被执行人一行多户,与查询时只提供没有资金的帐户。有的做假账,将执行义务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无款可划。有的表面上帐户冻结,暗地里资金照样来往。当法院来执行时,不是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就是直接予以拒绝。
二、新《民事诉讼法》完善执行程序、进一步解决执行难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新民事诉讼法》对法官的执行权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同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具体对策,进一步解决执行难。
(一)针对和解协议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扩大
针对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列入恢复执行的范围,从而更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法院工作人员针对欺诈、胁迫情形立案以及证据的搜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新法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三)完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范围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对证据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四)强化执行措施
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赋予执行法官更大的执行权。此次修改强化了执行措施,专门增加规定,在发出通知的同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对逃避执行行为进行制裁。
(五)扩大法官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六)赋予法院自行拍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权利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三、寻找配套救济机制、提出司法建议,推进执行工作
(一)对履行能力的补救
1、设立司法救助基金
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由政府或民政部门成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专项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急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而且对判断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判断设定具体标准,对司法救助的金额做出限制。
2、设立国家补偿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中,往往因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困境。为了切实有效的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应建立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用公费给予经济补偿。
(二)借助市场力量化解“执行难”
1、完善社会信用体制
健全法人制度,对企业帐户进行严格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分公司、子公司、三产、承包、重组、兼并、收购、股权转让等关系必须要规范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工商、税务、海关、审计、公安、房地产等机关的登记行为。
2、建立征信制度
建立征信制度收集和提供与消费者信用状况有关的情报,该信用资料主要包括个人或企业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交易笔录、信贷记录、司法记录以及欺骗警告等方面。
3、成立财产侦查机关
成立专门的财产侦查机关,对不执行法院判决者的财产进行侦查、落实然后由法院执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使私人侦探合法化,为案件的执行提供更多的可能。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人民法院自身工作,不断开拓执行工作的新局面
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结合国内外成功经验和教训,除了加强执行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外,还应建设一只既会应用司法裁判权,又会应用行政命令权;既要通晓程序法又要了解实体法;既要会做司法工作,又要会做社会工作的业务精良,专业知识过硬,作风优良、公正清廉、训练有素的执法队伍。
创新执行方法和方式。我们要在工作中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创新。采取诸如“债转股”、“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委托执行”等一系列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来更好地解决执行中存在的一些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