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党建工作

执行不再难

浅析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的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26 14:29:17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执行程序在其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具有权威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最终维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执行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执行难”成为人民法院、党和政府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其所涉及的因素较为复杂,既有国际、国内的因素,更有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也有法律制度设制上不合理的因素。为了解决实际问题,适应新情况,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从法律制度上的完善和增补,为促进和加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从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保证。这次民事诉讼法是一次全面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修改完善。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新法改为“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新规定让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无处遁形,在时间上有效避免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现象发生,让执行力度大大提高。新法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增加成“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扩大了恢复元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范围,维护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而造成的权益受损。

   新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将协助单位范围扩大,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扩大,使得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得到更多的协助,以便更顺利地开展。

   第247条表现得尤为明显,一个词的改变,在法律意义上却是天壤之别,“可以”到“应当”的转变,权利人的权益无形中又多了一层保障,执行中的不确定也消去许多。

   以上仅是新民事诉讼法中执行程序的部分修改内容,新法现在已经实行,一股执行风暴将要袭来。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顺时应势,积攒多年的“执行难”问题必将迎来新机遇,权利人手中的胜诉判决书也不会再是一纸空文,空头支票。当然,新民事诉讼法中还有不少问题尚需要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做具体的规定,通过对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这部法律的作用。更彻底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彻底地树立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树立人们依法办事的意识。推动我国依法制国方略的实现。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