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员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执行行为。这是2012年的《民诉法》为让执行员及时控制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给予的法律支持,必将推进“执行难”的有效解决。
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背景
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第一次出现于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第二次出现于2007年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三次出现于2012年的《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无到有,从最初到完善,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执行通知如影随行。1982年的《民诉法(试行)》规定,执行员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1991年的《民诉法》规定,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到第一次出现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仍然规定: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第二次、第三次出现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再规定以执行通知为前提。足见发出执行通知与采取强制措施关系之紧密。二是限制条件逐渐减少。1982年的《民诉法(试行)》规定:执行员应当十日内了解案情,并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履行。1991年的《民诉法》规定: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此时已没有“十日”的限制。第一次出现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时,则规定“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此时不再强调逾期,但只规定四种情形。第二次出现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发执行通知即可立即采取,但规定“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两种情形。到第三次出现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这些限制性条件予以消除。三是人为因素得到遏制。执行员不发执行通知书、不指定履行期限、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堵住了被执行人逃避和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致使无财可执的“方便之门”。少数执行员因受人情、权力等不正之风干扰而借助发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等,故意不执行的“空间”也挤压殆尽。
二、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随着社会诚信的缺乏,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规避执行,过去大量的被执行人通过发执行通知书并宣传教育即能执行案件的状况已经屈指可数。
(二)强制第一的原则。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工作的第一步就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给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机会,提高找人寻财的成功率。
(三)节省成本的原则。执行员接到案件后,只想着如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用再又是发执行通知书,又是找被执行人做教育工作,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四)快捷高效的原则。减少中间环节,删除限制条件,铲除执行员消极执行、拒绝执行的“土壤”。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线索,帮助执行员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提升公信的原则。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全部执行,司法的公信力才能不断提升。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摄于法律威严,很快履行义务,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结。
三、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
根据2012年的《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员可以不经执行通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时,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再有限制性条件。
但是,2012年的《民诉法》对执行措施部分的条文并未作相应修改,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查询并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都是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前提。对这三条的适用中,执行员可以不经通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12年的《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是例外,因为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时以收到执行通知之日为截止期限,不发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就无法报告财产。在适用该条时,还是要先发执行通知。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执行通知书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当场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当场送达财产报告书;被执行人当场拒绝报告的,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为2012年《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只规定“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并没有为“通知”设定期限。对被执行人答应报告的,也要尽量缩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报告后查实虚假的,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0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2012年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执行员依照2012年的《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在同时或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文明规范执行。根据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9条和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执行通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知其承担法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