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多年来,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等“四难”一直困扰法院执行工作。为进一步破解“执行难”,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执行程序作了修改和完善,通过强化执行措施、制裁逃避执行行为、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等,势必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是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这恰恰给了“老赖”可乘之机,不少“老赖”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闻风而逃,将财产转移、隐匿、出卖,法院执行常常无功而返。为克服执行财产难找的弊端,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了此规定,执行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预先告知的突袭式执行,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
二是加大了罚款力度。民事诉讼法对于个人和单位的罚款幅度是根据立法时的社会经济状况而制定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执行中即使对部分恶意规避执行的当事人采取最高幅度的罚款也不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近年来针对个人的罚款,在执行标的动辄数百万、千万甚至更多的情况下,旧法的罚款力度就显得不足。新民诉法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升到十万元,将对单位的罚款金额升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则能够更好地震慑执行中的“老赖”。
三是关注民生,保护弱者——再审程序中涉民生的部分案件不中止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再一刀切地中止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于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三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与民生切实相关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体现了修正案对于弱者权益的保护和关怀。
四是增加恢复执行的事由。实务中被执行人为尽可能减少履行义务,拖延履行时间,可能采取非法手段如欺诈、胁迫等手段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这种违背申请执行人内心深处真实意思表示的和解并不能视为双方在执行中达成新的契约,因而不具有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是扩大协助执行的范围。修正案扩大了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的范围,从“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扩大到“有关单位”,不再将协助查询、冻结、划拨的范围局限在金融单位中,实务中执行标的指向的财产呈多样性,不仅仅指被执行人的存款,修正案也将协助执行的财产扩大至“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下产权性质多元化的特征。修正案还赋予法院变价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力,使得法院执行手段更加丰富,针对不便直接冻结、划拨或者不易保存的财产,通过变价处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丰富执行方式。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形很少,执行法官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去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对之进行处置,修正案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产的基础上增加了变价处理这一方式,使得执行法官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及时予以处置。在拍卖查封、扣押财产时,对不适合拍卖的财产采取变卖形式,也有利于迅速实现财产变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新《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好、理解好、适用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探讨新民诉法的新点和实施中的难点,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执行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