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可西:
本院受理原告魏嘉毓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民初4093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魏嘉毓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刘可西支付拖欠抚养费:自2024年12月至起诉当月,每月800元,合计16000元。二、判令被告刘可西自2026年9月起按照每月800元支付抚养费,每月5日前支付,直至原告魏嘉毓年满十八周岁止。三、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刘可西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万方芳
电话:0374-271201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