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鸽鸽:
本院受理原告赵豪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025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赵豪兵与被告李鸽鸽离婚;二、原告赵豪兵与被告李鸽鸽婚生儿子赵榆鑫、女儿赵欣然由原告赵豪兵抚养,被告李鸽鸽每月支付赵榆鑫抚养费600元、赵欣然抚养费600元。支付办法:自2026年6月起被告李鸽鸽开始支付,2026年6月至2026年10月赵榆鑫的抚养费3000元、赵欣然的抚养费3000元,被告李鸽鸽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自2026年11月起被告李鸽鸽开始按月支付,分别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支付至赵榆鑫、赵欣然年满十八周岁止。若被告李鸽鸽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赵豪兵可就被告李鸽鸽逾期当期起赵榆鑫、赵欣然两年的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三、驳回原告赵豪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豪兵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万方芳
电话:0374-271201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