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超: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姚攀举诉腾大样、襄城县汝之源饮品有限公司、李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025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1.被告李超、滕大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姚攀举、陈红共同偿还代偿款本金403084.7元及利息(利息分项计算:1.被告李超应以代偿款本金403084.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利息116850.9元,自2024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3.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滕大样以403084.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与被告李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攀举、陈红支付律师费9000元、保函费1500元,合计10500元;三、被告襄城县汝之源饮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代偿款本金、李超应付全部利息即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律师费、保函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襄城县汝之源饮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超追偿;四、驳回原告姚攀举、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0.58元,由原告姚攀举、陈红负担2539.42元,被告被告李超、滕大样、襄城县汝之源饮品有限公司负担负担862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姚攀举、陈红负担408元,被告被告李超、滕大样、襄城县汝之源饮品有限公司负担负担3112元。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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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