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鸽鸽:
本院受理原告赵豪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民初313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赵豪兵诉讼请求:一、判令赵豪兵与李鸽鸽离婚;二、婚生子赵榆鑫、婚生女赵欣然由赵豪兵抚养,李鸽鸽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三、诉讼费由李鸽鸽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万方芳
电话:0374-271201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