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异31号
耿桂萍、张旭光:
本院受理周梦飞、襄城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文昌路支行)与耿桂萍、张旭光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6)豫1025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周梦飞为本院(2024)豫1025执恢40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