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异30号
董晓娜:
本院受理杨冠锋、杨芊怡、王廷欣、霍玲霞与许昌煜晟鞋业有限公司、董晓娜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6)豫1025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董晓娜为本院(2024)豫1025执239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许昌煜晟鞋业有限公司在(2024)豫1025执2397号案件中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