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城县法院在执行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金某,以及协助其隐匿手机、妨碍执行的李某,各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陈某因金某拖欠其工程款将金某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金某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陈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传唤,金某拒不到场,亦未如实申报财产。7月3日,执行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某提供的线索将金某拘传到案。在法院调解室内,金某以“叫朋友来帮忙协商”为由,通知李某到场。调解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金某原本放在桌面的手机不见踪影,当即追问。李某见事情败露拔腿就跑,被干警当场控制。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李某最终交出了藏匿在身上的手机。经核查,手机内存有近期多笔大额转账记录及重要财产线索,金某伙同他人转移、藏匿财产的行为,被当场坐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金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故意隐匿财产线索,情节恶劣,襄城县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案外人李某明知法院正在执行公务,仍协助被执行人隐匿证据、阻碍执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襄城县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本案中,金某与李某二人被依法拘留,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规避执行、妨碍执行行为的打击决心。需要严正警示的是,司法拘留只是惩戒手段之一,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律还设置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制裁。从罚款、拘留到追究刑事责任,完整的惩戒体系昭示着“拒执必严惩”绝非空话。下一步,襄城县法院将持续保持强制执行高压态势,对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郑重提示: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兑现胜诉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任何企图帮助被执行人“耍小聪明”、妨害执行的行为,不仅无法为他人开脱,反而会使自身面临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责的法律后果。尊重司法、敬畏法律,是每一位公民应当恪守的行为底线。